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公開
一、文件依據:《動物防疫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山西省農業農村廳、山西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通知》(晉農計財發[2021]8號);大同市農業農村局、大同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通知》(同農發〔2021〕131號)以及相關資金管理辦法。
二、補助對象:按照“誰處理、補貼誰”的原則,對實行集中處理病死豬的收集、轉運、無害化處理等環節實施者予以補助,陽高縣永清畜禽無害化處理有限公司承擔我縣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相關工作。
三、補助標準:自2021年11月1日起,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執行標準:10千克及以上體重的病死豬按80元/頭補助,體重不足的(包括死胎、胎衣、木乃伊)可多頭折算夠10千克重后按上述標準補助。
四、申報流程
1、報收環節。養殖場(戶)撥打當地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運營單位收集人電話,報告養殖場戶名稱和需收集數量等信息。病死豬收集完畢后,應及時對冷藏設施設備和運載工具進行清理和消毒。要杜絕有報告不收集、不報告就收集等情況的出現。
2、收集環節
(1)流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運營單位收集人員在接收到病死畜禽報收信息后,應及時派車輛到現場進行收集。收集人員在收集過程中要核對養殖場戶報收信息,現場清點病死畜禽數量,整齊擺放病死畜禽拍攝收集證據照片,并將相關信息上傳至“平臺”系統,生成病死畜禽電子收集單據,由監管人員進行審核。
特殊情況下,養殖場戶自行將病死畜禽送到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運營單位收集的,應經當地監管人員同意,自送過程中,病死畜禽運輸需使用密封、防滲漏車輛,確保運輸途中生物安全。
(2)擺放。病死豬擺放時,分段分列將豬只頭部朝向一致有序擺放,每列不超過30頭。
(3)拍照。證據照片拍攝時,要獲取病死豬畜禽收集的整體場景和整體收集數量,對收集數量不超過30頭的,可拍攝單照,對病死豬收集數量超過30頭的,應先合照后單照。拍照過程進行現場定位,上傳照片帶收集信息水印。照片不允許選擇相冊照片上傳,只允許現場定位上傳,定位和養殖戶或者收集點坐標比對。拍攝的證據照片要能清楚呈現分段擺放有序、豬體長度可辨、收集數量清晰、現場照片真實等情況。證據照片拍攝過程中,病死畜禽不得成堆擺放拍攝,不得重復擺放拍攝,證據照片不得重復使用。電子收集單填報時需養殖場戶負責人、收集人員電子簽名確認,上傳信息時要完整、規范、及時。
(4)消毒。病死畜禽收集完畢后,在養殖場區域內收集的,由養殖場戶負責場地的清洗消毒,在養殖場區域外收集的,由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運營單位收集人員負責場地清洗消毒。
(5)審核。監管人員應及時對“平臺”系統上傳的病死畜禽收集信息進行審核,在審核過程中,要核實病死豬畜禽收集的數量及相關證據照片,查看相關信息是否完整、規范。發現收集病死豬畜禽的時間、地點不符合邏輯,收集電子單據信息不完整,取證照片拍攝不規范,照片重復使用,病死豬長度與數量認定不準確等情況,要予以駁回,并及時通知無害化處理運營單位查明原因,對經情況核實后需核減病死畜禽數量的應及時核減。對病死豬一次性收集數量超過100頭的,監管人員應實施現場監管,要督促養殖場戶配合做好病死豬收集前的分段擺放、數量清點等相關工作,方便收集人員進行收集。
天鎮縣畜牧獸醫服務中心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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